吕院团发[2011]6号
各分团委: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推优”工作也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吕梁高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意见》(吕高发[2002]7号)和《中共吕梁高专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意见》(吕高发[2002]20号)文件精神,为在我院团员青年中树立典型,更好地为党培养后备力量,我院团委决定近期开展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团员“推优”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和程序:
严格按照中共吕梁高专委员会印发的《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意见》(吕高发[2002]20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推荐人数:
各分团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推荐比例不得少于在校生的5%。主要对象是我院在读的二、三、四年级的优秀共青团员。
三、时间安排:
4月25日至4月28日,各团支部、分团委集体讨论,民主推荐;
5月3日12:00之前各分团委将《推荐书》报回院团委;
5月3日至5月5日,院团委审核;
5月6日至5月13日,公示,接受师生监督举报;
5月15日,分团委核取《推荐书》。
四、注意事项
(一)提供资料
1、填写《推荐书》,一式五份;
2、提供团员证原件、荣誉证书原件(仅限校级及以上级别的“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团校培训结业证书原件;
3、每位被推荐人员的材料汇装一个资料袋。
(二)补充要求
1、被推荐人员无处分纪录;
2、被推荐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两门;
3、被推荐学生成绩必须由所在系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推荐书》向院团委申领,私自复制无效。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一件严肃认真的工作,希望各系分团委、团支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民主程序,做好“推优”工作,对在“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共青团吕梁学院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